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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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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 A.20 B.22 C.24 D.2。导读: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保险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把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认为,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 。
来源:林西县日报